常見問題
1、基金專戶(基金公司管理的私募資產管理計劃)的類型和投資范圍是什么?
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規定,資產管理計劃應當具有明確、合法的投資方向,具備清晰的風險收益特征,并區分最終投向資產類別,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資產管理計劃所屬類別:
(1)投資于存款、債券等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于資產管理計劃總資產80%的,為固定收益類;
(2)投資于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等股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于資產管理計劃總資產80%的,為權益類;
(3)投資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持倉合約價值的比例不低于資產管理計劃總資產80%,且衍生品賬戶權益超過資產管理計劃總資產20%的,為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
(4)投資于債權類、股權類、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的比例未達到前三類產品標準的,為混合類。
2、基金專戶和公募基金相比有哪些優勢?
(1)產品精確定位:基金專戶的產品設計從客戶需求出發,根據客戶的風險偏好及其風險承受能力設計出相應的不同風險收益特征;
(2)資產配置靈活:證監會對公募基金有倉位限制,而基金專戶對于在投資策略、倉位方面的要求相對靈活;
(3)可追求絕對收益:公募基金通常采取市場指數為業績比較基準,追求超越基準的相對收益,而基金專戶可通過靈活調整資產配置,嚴格控制風險,追求絕對回報;
(4)有效激勵機制:業績報酬的安排將資產管理人和資產委托人的利益捆綁在一起,成為有效的激勵機制。
3、管理費如何收???是否要收取超額收益的業績報酬?
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根據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產品結構等因素設定合理的管理費率。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可以與投資者在資產管理合同中約定提取業績報酬。業績報酬提取應當與資產管理計劃的存續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資運作特征相匹配,提取頻率不得超過每6個月一次,提取比例不得超過業績報酬計提基準以上投資收益的60%。因投資者退出資產管理計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提取業績報酬的,不受前述提取頻率的限制。